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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和涉外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助;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县(市) 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市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二)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全市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
(十六)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十七)管理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职能科(处)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办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会议组织、后勤服务、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文稿和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局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优抚科(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定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安置科(挂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及复员干部、跨市异地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审查,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服务用车计划的拟定、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四)救灾救济科
拟定全市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
(五) 城乡低保科
建立、完善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指导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住房救助,法律、就业援助的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居民的教育、住房救助,司法、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工作。
(六)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挂社区服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中心牌子)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七)区划地名科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拟定全市地名规划,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八)社会福利科(挂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以及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福利生产发展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新建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
(九)社会事务科
拟定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保护合法婚姻,依法处理违法婚姻;承办婚姻介绍机构和婚姻介绍业务的审批事项,清理非法婚姻介绍机构;承办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及儿童权益;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承办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下达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专款,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科(挂离退休干部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民间组织管理处(挂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和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承办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涉外社团的登记管理,承办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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